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哲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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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高中英语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现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从哲学角度加以分析:

  1.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我国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原有的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诸多矛盾与冲突。新税法则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两税合一”给予了中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能够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有效、及时的规范和调整。这充分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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