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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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地区位于中国东南海岸,珠江口之东,与广东省的深圳市毗邻,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1095平方公里。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根据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两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如期举行了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宣告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1990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开始实施。
高度的自治权
中国政府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就是在中国统一的国家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港人治港”就是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中央不派官员到特区政府任职。"高度自治"就是除外交、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干预性,中央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内的事情;二是决定效力的终极性,特区政府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治权范围内的问题具有作出终极决定的权力,无需中央批准;三是行使职权手段的可选择性,特区政府可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行使职权的手段。
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最主要的机构是: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和终审法院。此外,还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议,以及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廉政公署、审计署;作为行政机关的特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有解散权;立法机关有权弹劾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这两重身份使他具有广泛的职权。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是董建华。
经济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领域。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征税;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和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自由经营,不实行外汇管制,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和期货市场,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持自由港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保持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可以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保持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地位,并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
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
文化教育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政策。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以外求学的自由。特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区旗和区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花、旗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中间图案也是红底白色五星花蕊,寓意与区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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