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课程标准与框架的解读

编辑: 逍遥路 关键词: 高中化学 来源: 高中学习网


  国家课程标准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指出,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它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可见,国家课程标准与框架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枢纽。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或把握国家课程标准与框架的精神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试图从国家课程标准的性质、课程标准的框架以及课程目标的陈述技术等三个方面,提供一些想法和建议,旨在帮助每一位教师理解这一重要的国家课程文件。
  
  一、课程标准的性质
  
  首先,我们试图对“课程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进行尝试性的回答。要回答这个问题,肯定还要涉及到另一个词“教学大纲”。我们现在的教师可能只知道“教学大纲”,而不知道“课程标准”。其实,这两个词用哪一个好,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说法,这主要视各个国家的教育传统与理论背景而定。如最早使用“教学大纲”的德、法等国,现在还在沿用,只是在这一词的内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原来的“教与学的内容纲要”,到现在的“学生学习结果纲要”。尽管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是用“教学大纲”,但考虑到理论背景的转型、教育政策的变化、改革的推广与传播以及教师的理解与接受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必要采用“课程标准”一词,来代替目前的“教学大纲”。
  
  事实上,“课程标准”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的词汇。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在“废科举,兴学校”的近代普及教育运动初期,清政府在颁布各级学堂章程中,就有《功课教法》或《学科程度及编制》章,此为课程标准的雏形。
  
  明确以“课程标准”作为教育指导性文件的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此后,“课程标准”一词沿用了40年。其间课程标准多次重订或修正。如1923年颁布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1929年颁布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2年颁布小学课程正式标准;1936年、1942年、1948年先后颁布中小学课程修正、修订、二次修正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颁布小学各科和中学个别科目的课程标准(草案)等。一直到1952年,在全面学习苏联的背景下,才把原先采用的“课程标准”改为“教学大纲”。
  
  那么到底什么是“课程标准”呢?这里仅举几个例子: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第一卷)对课程标准的定义是:课程标准是确定一定学段的课程水平及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结构)一般包括课程标准总纲和各科课程标准两部分。前者是对一定学段的课程进行总纲设计和纲领性文件,规定各级学校的课程目标、学科设置、各年级各学科每周的教学时数、课外活动的要求和时数以及团体活动的时数等;后者根据前者具体规定各科教学目标、教材纲要、教学要点、教学时数和编订教材的基本要求等。1952年后,称前者为“教学计划”,后者为“教学大纲”。
  
  《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认为,课程标准是量度教育质量的准绳:量度的是学生们所掌握知识和能力的质量;给学生提供学科学机会的教育大纲的质量;教学的质量;教育系统的质量;评价的质量等等。课程标准是检验课程改革中进步大小的尺度,它衡量我们是否达到了教育目标或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教育目标。无论在国家的层面上,在地方的层面上,还是在学校层面上,课程标准的制定为所有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判断依据。它帮助人们判断什么样的课程、什么样的教师进修活动或者什么样的评价方式、什么样的教学环境等才是合适的。课程标准有助于使教育的改革工作步调统一、目标一致、首尾如一进行下去;使每一个人都能向着同一方向前进,因此就可确保人们为改革教育而采取的各种颇具风险的行动得到整个系统中的政策和实际做法的支持。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课程标准框架》中指出,课程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学习所包括的主要领域及大多数学生在每一学习领域能达到的学习结果。它为各个学校课程规划、实施与评价提供了一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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