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行贿官员都还在位”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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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政法部门对大量行贿官员在处理上不留痕迹,才让组织部门考察任免行贿干部时不掌握其行贿情况,使带病提拔重用官员成为可能,使前腐后继无法有效遏制。

13日,一则关于河南许昌鄢陵县给落马县委书记谢连章送礼的官员们个个都还在的网帖引发热议。记者调查证实,谢连章案判决书中提到的部分送礼官员的确仍在位,有的还升任要职。许昌市委组织部回应,由于谢连章案涉密,法院判决书公开前组织部并不掌握相关官员行贿一事,2015年前就已完成任免调动。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官员任用选拔不够科学和透明的问题;但从实质上讲,是个别地方在反腐过程中适用法律不严,对行贿官员的处理过于宽容了。

首先,许昌市委组织部的回应就有商榷之处。腐败干部不是一两天炼成的,本案中涉案的杨某在200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先后18次向谢连章送礼共计13.5万元现金,2002年底即在谢连章的推荐和同意下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而在2014年1月谢连章落马后,杨某反而提升到县委常委的班子。那么,谢连章落马后近一年内,许昌组织部门对谢提拔杨的经历是否掌握和有所忌惮,考察的公示工作是否存在走过场,都应好好检讨一番。就此,所谓的许昌的任何官员任免都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不存在违规行为,恐怕也经不起推敲。

当然,涉及行贿犯罪而不予问责,就不是组织部门考察不周而是政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了。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行贿罪的追诉起点才1万元;若给党政领导行贿,不满1万元也可以问罪。列入谢案判决书中的行贿人都达到了入刑标准,但没有一人入刑,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被彻底架空了。例如本案中杨某的行贿数额已达13.5万元,远远超出追诉起点。当时的刑法确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杨某是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不得而知;就算存在此种情况,恐怕也应是减轻而不是免除处罚即使检察机关适用免除处罚(酌定不起诉),至少也应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机关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吧。可本案的结果是,除判决中作为污点证人提到一笔(还得用杨某、陈某来保护他们的隐私),行贿官员没有遭受任何法律后果。

正是政法部门对大量行贿官员在处理上不留痕迹,才让组织部门考察任免行贿干部时不掌握其行贿情况,使带病提拔重用官员成为可能,使前腐后继无法有效遏制。对此,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各界广为诟病的对行贿者问责少的现实,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重大修改,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一般情况下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期待今后该修改内容得到扎实执行,行贿官员不受刑事追究的现象大大减少,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现象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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