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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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内水包括河流及其河口、湖泊、港口、内海等。在内水中,从河源到河口(或入海口)的整个河段都在一国领土之内的河流为内河,如中国的长江、黄河,美国的密西西比河,俄罗斯的伏尔加河等。内海主要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领湾(海岸属于一国,湾口距离不超过24海里(1海里=1 852米)的海湾)和领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领土,宽度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1倍的海峡),如中国的渤海和琼州海峡,日本的濑户内海等。历史性海湾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目前各国已宣布的历史性海湾入口处的宽度相关很大,有一些还有争议。

领海是沿海国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是领水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内水不同,在一国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不损害该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目前,国际间还没有统一划定的领海宽度。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中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并对领海宽度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这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1)低潮基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也称正常基线,适合海岸线平直的国家;(2)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所构成的连续折线,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邻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国家;(3)群岛基线,即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适合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等群岛国家。

我国1958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目前,我国海岸基线的基点只宣布了部分,大量的领海基线的确定工作还有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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