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和保护南极条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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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该条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南极的利用只限于和平目的,禁止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任何核爆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等。我国于1983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1983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

《南极条约》的签署,对缓和有关国家对南极的领土纷争,促进各国在南极考察方面的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南极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1972、1980年先后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和《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又通过了《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南极条约》和上述公约以及历次南极条约协商国通过的140余项建议措施,被称为南极条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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