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学习:高一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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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学习:高一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1、含义: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按照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域内,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物。

2、背景

①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②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

③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3、建立(1)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自治区。

(2)1949年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中国省级民族自治区共有5个。除内蒙古自治区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于20世纪50年代成立。西藏自治区于 1965年成立。除5个省级自治区外,全国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了100多个自治县(旗),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

4、意义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民族平等联合,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最恰当的制度。

②它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愿望,对实现民族平等,保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产生了深远影响。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和根本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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