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知识点:沉重的赋税和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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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


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秦始皇的残暴统治:

秦统一后,虽然采取了一些促进社会发展的措施,但是,秦王朝的残暴统治和对人民的无限搜刮,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了新的灾难,使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直接矛盾日益激化。
(1)秦始皇对农民的统治和剥削是非常残酷的。田租、口赋、徭役和兵役是压在农民头上的沉重负担。
(2)秦始皇为自己修建了豪华的阿房宫和巨大的骊山墓,每年役使七十多万犯人和奴隶。繁重的徭役使成千上万的农民脱离生产,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3)对人民的严刑峻法,劳动人民稍有反抗,就会遭到残酷的镇压。


不利于中国古代农业发展的因素:

1、沉重的赋税
2、沉重的力役
3、贫者无立锥之地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中国古代赋税和力役:


1、先秦时期(夏商西周):
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2、先秦时期(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3、秦朝: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4、汉朝:
编户齐民:
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
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
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5、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6、西晋:
初年继续实行曹魏的租调制,在占田令颁布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租调制。课田制(田租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7、北魏:
前期规定,每年每户帛2匹,丝1斤,絮2斤,粟20石,调外之费帛一匹2丈,租调征收办法实行西晋征收户调所用的九品相通。
186年,北魏颁布新的租调制
北魏前期兵役、徭役繁重。
8、隋朝:
隋赋役制度均承袭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以租(庸)调制为主体的赋役制度,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均田农民。
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纳租粟3石,输调绢1匹,帛3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3年颁布新令,将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调绢由每年输1匹减为2丈,力役由一个月减为20天,开皇10年,又规定,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丁男,可以免役收庸。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9、唐朝:
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绵,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除了租庸调以外还有杂徭、色役等。
10、北宋:
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划定等级,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这是为了抑制兼并。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11、明朝(后期):
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 赋役合并;役入田亩;纳银代役
第一、把田赋、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户丁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全部摊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亩规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亩摊派)。
第二: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基本上演变为固定的丁银,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第三,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仍征收本色漕粮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第四: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的层次,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12、清(前期):
摊丁入亩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将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给予原种之人,免其变价,永为世业,叫作“更名田”。
措施:
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要注意对人口数量的影响,1646年——顺治3年,全国人口大约8000 万人,康熙末年突破1亿,到1794年——乾隆59年,人口3亿。)
b、1723年,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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