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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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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