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知识点:商鞅变法的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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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历史局限:


(1)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如:刑法严酷;
商鞅制定的刑法非常严苛,如百姓违犯法律规定,在路边倒垃圾,就要被砍去双手,如盗窃牛马者要处以死刑。商鞅推行的法律体现了轻罪重罚的思想,迫使人们遵守规矩,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史书记载,商鞅一次在渭水边处决了七百多人,渭水为之变赤。
(2)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
“连坐法”的推行以及轻罪重罚、什伍户籍制度及征收户赋,劳役沉重与“燔诗书”等法令一起,对全国城乡人民布下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压得老百姓喘不过气来。
(3)变法并未与旧制度、旧文化、旧习俗彻底划清界限。
如二十等爵制明确规定按爵位高低占有数额不同的田宅和奴隶,公开承认占有奴隶的合法性,等等。商鞅实行的严刑峻法和文化高压政策,对后来的秦朝也有消极影响。
(4)重农抑商:压制工商业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导致民主意识的弱化;
(5)焚烧史书,蔑视文化:摧残了文化,压制了思想,导致民族创新意识窒息;
(6)倡导君主独裁,选错了政治体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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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1)平王东迁,东周开始: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洛阳)
(2)东周的分期:分为春秋和战国时期
(3)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前221)的基本特征:大动荡、大变革、大发展
大动荡:春秋诸侯争霸战争(春秋五霸)、战国兼并战争(战国七雄),战乱频仍,政局动荡;
大变革: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奴隶制(井田制、宗法、分封制)日益瓦解,封建制度(封建土地私有制、中央集权制)逐步确立;
大发展:随着生产力进步,封建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面临的大变革:

经济:生产力发展,封建经济产生;
政治:上层建筑变革,新兴地主要求改革奴隶制度;
军事:诸侯争霸与兼并,战争频繁;
文化:百家争鸣,法家思想成为变法改革的思想理论武器。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化:

1、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封建经济产生
(1)表现:
1)农业:
①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和推广;
铁器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
牛耕的运用,是我国农业技术史上农用动力的一次革命。
小结:铁器和牛耕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为私田的大量开垦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兴修创造了条件。
②兴修水利:都江堰、郑国渠等。
③农田施肥:沤肥技术
④荒地开垦:
2)手工业:冶铸、纺织、漆器工艺等都有新的成就。
3)商业:日趋活跃,出现邯郸、临淄、宛、陶等商业中心。
(2)影响: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
①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削弱人身依附关系
②产生新的阶级力量:新兴地主和自耕农阶级,要求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2、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新兴地主要求改革奴隶制度
(1)原因:经济基础的变化
(2)目的:地主阶级要求建立和强化封建专制统治;
(3)途径:变革
(4)措施:
①以选贤任能、奖励军功取代世卿世碌制;
②以实行俸禄制取代封邑制;
③以中央集权取代君主与贵族联合执政;
3、军事:
王室衰微,诸侯争霸与兼并,战争频繁(富国强兵成为改革的内在动力)
(1)春秋:诸侯争霸战争
(2)战国:以兼并战争为主
(3)变革动力:
富国强兵战国时期,群雄角逐,战争频繁。为了富国强兵,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而说明了改革的必要性。
4、思想文化:
学术自由,百家争鸣,思想大解放
(1)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激烈的政治斗争和经济繁荣促进了学术思想的空前发展。
(2)表现:
①私学兴盛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格局。(学在官府是指奴隶主阶级垄断教育)
②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学派陆续诞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活跃局面。
(3)影响:
法家思想成为变法改革的思想理论武器。(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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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十字路口的秦国:


1、改革的必要性:
(1)秦穆公称霸西戎(公元前7世纪后期)??落后
秦国地处西陲,一向为诸侯各国所轻视,称之为“夷狄之邦”。秦穆公时,任用百里奚、蹇叔、由余为谋臣,击败晋国,俘晋惠公,灭梁芮两国。后在崤(今河南三门峡东南)遭晋军袭击,大败。转而向西发展,攻灭十二国,称霸西戎。秦国从此步入了强国的行列。但是,秦国比中原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要落后。
(2)秦献公改革(公元前4世纪初)??无改观
内容:废除人殉制度;迁都栎阳;制定户籍制度。
结果:秦国的整体面貌无根本改观。
2、改革的可能性:
(1)有利条件:
①国君权力集中,奴隶主贵族势力较弱;(权力集中)
②注重实用、讲求功利的发家学说容易得到认同;(法家学说)
③民风质朴,充斥尚武精神。(民风质朴与尚武精神)主要介绍了秦国质朴、强悍、尚武的民风。急公斗勇的民风士气,只要有合理严格的制度约束,就能凝聚成统一的意志,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2)历史机遇:
①三家分晋,阻秦力量大受大削弱;三家分晋是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是中国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确定的标志。
②中原士人游说各国,为秦国招揽贤能提供了可能性;
③诸侯卑秦,秦孝公决心发奋图强、实现富国强兵。
(3)主观条件:商鞅的个人才干。



三家分晋:


三家分晋是指中国春秋末年,晋国被韩、赵、魏三家瓜分的事件。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周威烈王封三家为侯国。司马光的编年体史书《资治通鉴》的记载就从这一事件开始:“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作为春秋与战国的分界。前376年,韩、赵、魏废晋静公,将晋公室剩余土地全部瓜分。因此韩、赵、魏三国又被合称为“三晋”。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打发使者上洛邑去见周威烈王,要求周天子把他们三家封为诸侯。周威烈王想,不承认也没有用,不如做个顺水人情,就把三家正式封为诸侯。打那以后,韩(都城在今河南禹县,后迁至今河南新郑)、赵(都城在今山西太原东南,后迁至今河北邯郸)、魏(都城在今山西夏县西北,后迁至今河南开封)都成为中原大国,加上秦、齐、楚、燕四个大国,历史上称为“战国七雄”。
三家分晋是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是中国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确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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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强兵:


(1)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制定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普遍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律中的刑罚有:
①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
②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
③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
④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
⑤笞刑,即鞭笞之刑。
⑥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商鞅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当时法家认为侠以武犯禁,儒以文害法,似乎儒家的东西都是蛊惑人心的东西,所以为了明法令,它就要烧掉诗书,以法为令,以吏为师。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6)改革旧习俗: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郡县制:

郡县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并得到全面发展成熟的地方行政制度。它初步形成于春秋时期,当时晋、楚等国在开拓疆土之后,开始在边境地区设置“县”一级行政机构,后来,县作为一级行政机构逐渐由边地向内地推行,而在新的兼并地区,则改为置郡。郡县制的特征之一,是由国君直接委任官员进行管理,有利于集权,这是与以往世袭的封邑制有很大区别的。
战国时期,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推行,成为一种强化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有效地方行政体制。战国时代郡的设置,继承春秋,主要还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即为了巩固边防,初期的郡一般多设于边地,其地位不若内地的县。但战国中叶后,边地得到开发,人口增多,郡的地位变得重要起来,某些地区进而形成了郡辖县的现象,产生了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至于县的设置,在战国时代乃更为普遍。当时一般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有县,县往往是以某个城邑为中心,辖有该城与周围农村地区。郡县的长官郡守、县令,均由国君直接委任,并按时接受考核。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都控制在国君的手中。这样一来,国君就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郡、县乃至乡、里的逐级统治系统,从而为君主中央专制集权提供了行政组织上的保障。由此可见,郡县制的确立,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商鞅在秦国推行的军功爵禄制度。所谓“军功爵”,其实质含义便是奖励军功,鼓励杀敌求胜,它是新兴阶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项措施;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关系的一个途径。早在公元前493年,晋国赵简子戚地誓师即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这可以视为军功爵的滥觞。进入战国之后,军功爵在各国纷纷实行,如吴起在魏国就明确提倡对精锐材力之士“必加其爵列”。又如齐国的“技击”,斩敌一首“则赐赎锱金”,而魏国入选的“武卒”,也可以“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当时,在全面贯彻军功爵制方面最为彻底的,无疑当首推秦国。其标志就是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创建和推广的“二十等爵制”。
“二十等爵制”是典型的战场奖赏法。一方面施行厚赏,另方面也厉行重罚。秦国的二十等爵制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相当于士的是: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袅,四级不更;相当于大夫的是: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相当于卿的是: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良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相当于诸侯的是: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通)侯。按照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立了军功,爵位逐次递进;反之,有罪可以“夺爵”。如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名将白起因在攻打赵都城邯郸问题上,与秦昭王意见不合,而被剥夺了全部爵位,沦为兵士,“免武安君为士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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