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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京《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育儿知识 来源: 逍遥右脑记忆


  1、什么是北京生育服务证?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育龄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服务证》。

  2、何时领《生育服务证》?

  解答: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3、《生育服务证》有什么作用?

  用途一:孕期保健;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用途二: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4、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5、市内户口迁移影响《生育服务证》的效力吗?

  解答:在婚育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简单的说,就是在婚姻状况没有发生改变,本市居民可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变更手续,不用再办理新的《生育服务证》。别忘了,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6、婚姻关系发生变是否影响《生育服务证》?

  解答: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如离异或丧偶的,女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男方丧偶的,由计生办收回《生育服务证》。如再婚且符合规定可以生育子女的,应当重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交回原有的《生育服务证》。

  7、女方非本市户口持外地生育证明换领《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解答:根据《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子女需在外地入户,相关户口可随父迁移进入北京。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应凭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一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出具两级证明,合法生育二孩由村(居)、乡镇(街道)、区(县)出具三级证明,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子女随父在京登记入户。

  8、涉外(含港、澳、台)婚姻生育子女需入京籍要办《生育服务证》吗?

  解答: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入北京户口,申请人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制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身份证明;《结婚证》。在提供了真实的上述材料后,并且符合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可申请办理北京市的《生育服务证》,为子女入北京户口。

  9、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吗?

  解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可按照女方一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夫妻,应动员其推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对其中已经怀孕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并补办《生育服务证》,但不能享受晚育的各项奖励,待达到晚育年龄后方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生育服务证》限于本人使用吗?

  解答:《生育服务证》由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能涂改、转借、伪造。《中华人民共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合法生育和子女入户的凭证,限定本人使用,转借、出让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将直接导致该证无效。

  生育服务证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监督电话:010—83970810

  相关网址:http://www.bjf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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